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沪工程学〔2016〕70号
发布时间: 2016-10-10 浏览次数: 235

  

沪工程学〔2016〕70号

关于印发《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有关处室: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2016年6月23

附件: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沪财教[2014]4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由中央与上海市按比例分担,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者(获得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或自强奖学金);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7.具有自我解困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根据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占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的比例确定。

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名额分配公式为:

学院名额=教委划拨名额×(学院参评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学校参评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

第七条每年上海市教委下达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后,由学生工作部(处)向各学院下达名额。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第九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院负责学生的申请、初审、学院公示。

第十条申请程序

1.学生登陆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信息化工作平台(http://xszz.scsa.org.cn/)在线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进行初审;

2.各学院依据评审学年学生成绩和学院名额开展初审工作,确定候选学生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学院在线提交公示无异议的评审结果,并将候选学生名单、候选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相关材料提交学生工作部(处);

3.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汇总各学院学生申请材料,公示5个工作日后,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议;

4.学生工作部(处)将审议后拟获奖学生名单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5.学生工作部(处)将审定结果报市教委审核;

6.经市教委审核通过后,学生工作部(处)报校领导签批,履行奖学金发放手续。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学校收到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学校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2017学年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沪工程学〔2014〕148号)同时废止。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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